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,德國的誠信建設也面臨著一些問題。
第一,價值觀念多元問題。20世紀90年代以后,經歷了由分裂到統一洗禮的德國,面臨著國民價值觀念重建的重要議題。通過十幾年的努力,德國東西部人民的價值觀念已日漸融合,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差異。同時,經濟全球化和歐洲一體化進程給德國帶來大量的外來人口,這些因素都造成了德國社會多元價值觀念體系的形成。不同的價值觀念對誠信的道德認知是不同的,在利益的沖擊下,德國社會中也存在少部分誠信觀念薄弱的人群,甚或出現了一些背離誠信倫理要求的不良行為。
第二,制度執行問題。德國人有句俗話,“維他命B很重要”,這里的“B”所暗指的是德文單詞Beziehung,即“關系”。由此不難看出,無論是在講求人情義理的東方社會,還是在崇尚制度契約的西方社會,人際關系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素。人際關系是干擾制度有效執行的因素之一,有時甚至會使制度發生異化。在具有較強規則意識的德國社會,并非完全沒有凌駕于規則之外現象的發生,只是程度相對較低。總部設在德國柏林的透明國際(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)最新數據顯示,2012年德國的廉潔指數為79,在全球排名第13位(數值越低,表示腐敗現象越嚴重;按照其統計,排名第1位的是丹麥,廉潔指數為90)。所以,在德國民眾的聲音中,仍然可以聽到要求政府治理腐敗的呼聲。
第三,宗教公信問題。宗教公信一直以來是困擾西方社會的問題之一,歷史上曾多次發生的宗教改革都與該問題有關。作為德國社會誠信建設的主要方式,宗教公信直接關系到其誠信建設的開展。近年來,虐童和性侵犯等宗教丑聞席卷整個基督教社會,德國、奧地利、愛爾蘭等國家都有類似事件發生。在公眾看來,教會及其工作人員作為神的使者,理應是道德倫理的代表和象征。然而,宗教丑聞的出現大大削弱了其在人們心目中的權威地位,并進一步導致基督教倫理的信仰危機。
針對這些問題,德國社會從不同的角度尋找應對之道。一方面,通過繼續完善制度體系進行制度建設和監管,盡可能降低社會失信行為的發生幾率。在現實問題面前,制度總有一定的滯后性。德意志聯邦及各州在行政上具有一定的獨立性,所以,德意志聯邦政府及各州在調研的基礎上,根據實際情況,補充和完善現有制度體系,規范社會行為;在制度的執行上,限制處罰權的使用,僅授予秩序局、警察以及稅務局等部門處罰權;針對執法誠信問題,出臺《聯邦政府關于在聯邦行政機構防范腐敗的指導意見》,并在附則中詳細分析了公務人員腐敗的跡象和預兆,給予不同情況下具體的意見指導,力求保證制度執行的公正;另一方面,德國社會通過加強信仰建設,依靠宗教系統內部整改,重構社會信仰。